关于依法启用非现场电子警察抓拍设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芜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镜湖大队自2026年1月20日起,依法启用以下非现场抓拍设备,现予以公告:
一、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抓拍
1. 镜湖区北京路与弋江路交叉口
2. 镜湖区弋江路与赭山路交叉口
3. 镜湖区北京路与西经四路交叉口
二、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抓拍
1. 镜湖区镜湖路(国货路交叉口160米)
2. 镜湖区镜湖路(国货路交叉口165米)
3. 镜湖区镜湖路(国货路交叉口65米)
4. 镜湖区镜湖路(柳春路交叉口160米)
5. 镜湖区镜湖路(柳春路交叉口70米)
6. 镜湖区镜湖路(国货路交叉口40米)
7. 镜湖区中和路(010号灯杆)
8. 镜湖区中和路与公安街交叉口南侧标牌杆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通行环境。
特此公告
芜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镜湖大队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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