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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请车辆所有人于公告期3个月内来我大队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车辆予以放行。若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我大队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以下车辆进行依法报废。
附件:车辆清单.xls
特此公告
开发区交警大队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