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反馈报告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10月9日,芜湖市公安局就《芜湖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就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听证。现将立法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概况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办法》中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事项为:(一)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下罚款是否合理;(二)禁止电动车和拆卸电动车电瓶进入电梯是否可行;(三)市区范围内是否需要根据道路通行情况限制禁止三轮、四轮电动车通行。
本次听证会的参会人员包括:(一)听证会主持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许骏。(二)听证人。听证会由市司法局法规科副科长王昀、市消防支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科长李欢、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二大队队长吴建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鲍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四级警长张振刚组成听证组。(三)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通过自愿报名、有关单位推荐等方式,按照具有一定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共有11位陈述人参加本次听证会。他们分别是法院、学校、媒体、律师、街道、社区、市场、外卖骑手代表,听证会另设旁听席,部分市民旁听了本次听证会。(五)媒体。听证会得到市属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和关注,芜湖传媒中心新闻频道、生活频道等多家媒体参与报道。
2021年10月9日15时,主持人宣布听证会正式开始,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鲍康介绍《办法》起草的背景、起草的过程以及主要听证的事项,就听证事项进行简要说明,随后听证陈述人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人对有关问题进行回应和交流,最后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整个听证会历时两个小时。
二、听证陈述人的基本观点
(一)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下罚款是否合理。
有的陈述人认为,本条罚款金额不明确,弹性罚款可能会给操作层面带来麻烦,引发市民的误会,影响执法的公正性。
还有的陈述人认为,佩戴头盔是最简单而又最有效的保命措施。办法中处罚20元处罚金额较少,建议从严处罚不戴头盔行为,倒逼市民骑乘电动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同时优化道路通行秩序。
(二)禁止电动车和拆卸电动车电瓶进入电梯是否可行。
有的陈述人认为,禁止电动车进电梯具有可行性,但由于电瓶小、查处难度大,加之如果禁止电瓶带入电梯导致电瓶丢失或引发的其他财产损失,会加大社会矛盾,禁止将拆卸电动车电瓶带进电梯执行难度大。
有的陈述人认为,芜湖市小区众多,安排特定部门监督电动车和拆卸电动车电瓶进入电梯难度大,缺乏可行性,建议物业负责监督电动车和拆卸电动车电瓶进入电梯。
还有的陈述人认为,应当先确保全市住宅小区拥有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下一步才能禁止电动车和拆卸电动车电瓶进电梯。
(三)市区范围内是否需要根据道路通行情况限制禁止三轮、四轮电动车通行。
有的陈述人认为,第十七条中根据通行情况概念模糊,建议明确规定何种情况禁止三轮、四轮电动车通行,禁行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具体种类。
还有的陈述人认为,禁止三轮、四轮电动车通行建议改成对三轮、四轮电动车上路通行进行处罚。
三、听证陈述人的其他观点
(一)第十八条中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16周岁以上未成年驾驶人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建议考虑12-16周岁未成年驾乘电动车需求。
(二)发现电动车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建议增加现场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协助民警执勤、观看宣传短片等更多教育方式。
(三)建议注明第二条中《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文号,目前已知该文件存在以下文号,GA802-2014、GA802-2019等。
(四)建议在第五条增加电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在电动车生产销售活动中,应当加强电动车保险的推广使用。
(五)对于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车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置,建议明确具有处置资质的具体单位。
四、处理建议
本次听证会是推进科学立法、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实行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的一次实践,体现立法听证程序最严谨、影响最广泛、效果最显著的精神。通过立法听证会,赋予了利益相关人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和机会,使各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公正平等的反应,让立法更好的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符合民心,达到了提高立法质量目的。我们将认真把各位代表的意见及建议进行整理归纳,积极采纳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政策文件的后续工作,积极推进电动车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