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龙饮酒驾驶机动车案
冯某龙饮酒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公(交)行罚决字﹝2025﹞340207260006819
被处罚人姓名:冯某龙,男,46岁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25年2月8日,冯某龙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芜湖市北京东路工程大学南门被芜湖市交警支队鸠江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2mg/100ml。
行政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伍佰元整;2、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鸠江交警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