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路饮酒驾驶机动车案

发布时间:2025-01-18 10:11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安局阅读次数:编辑:公安局法制支队 字体:【  

王某路饮酒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公(交)行罚决2025340207260006774

被处罚人姓名:王某路,男,37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25110日,王某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神山路与鸠江北路西200米被芜湖市交警支队鸠江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75mg/100ml

行政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伍佰元2、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鸠江交警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