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饮酒驾驶机动车案
尚某饮酒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公(交)弋行罚决字﹝2024﹞340209260020490
被处罚人姓名:尚某,男,30岁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24年12月12日22时09分许,尚某饮酒后驾驶苏ESC718 (小型汽车),行驶至芜湖市弋江区利民东路大地水果批发市场路段处,被芜湖市交警支队弋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9mg/100ml。
行政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伍佰元整;2、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弋江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