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饮酒驾驶机动车案

发布时间:2024-12-18 09:47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安局阅读次数:编辑:公安局法制支队 字体:【  

某饮酒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芜公(交)行罚决字﹝2024﹞340209260020490

被处罚人姓名:,男,30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24年121222时09分许饮酒后驾驶苏ESC718 (小型汽车),行驶至芜湖市弋江区利民东路大地水果批发市场路段被芜湖市交警支队弋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9mg/100ml

行政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伍佰元整;2、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弋江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