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公安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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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调整 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
规范 | 1.规范子项设置,增加子项“对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其他行为的处罚”,大项名称相应规范为“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六类违法情形,新增第六项子项。 2.实施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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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的处罚 | |||||||
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 |||||||
对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的处罚 | |||||||
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获取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行为的处罚 |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规范 | 原第1条实施依据修改为:《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理由: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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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规范 | 原实施依据修改为:《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理由: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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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承修机动车或者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规范 | 原第2项实施依据修改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理由: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23第764号)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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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收报废机动车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特种行业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关组织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规范 | 原第1条实施依据修改为:《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关组织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的; 理由: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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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行为的处罚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置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项:(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规范 | 原实施依据修改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置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理由: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23第764号)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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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项:(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规范 | 原实施依据修改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理由: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23第764号)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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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行为的处罚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3)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规范 | 原实施依据修改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3)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一条第一款(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理由: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23第764号)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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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规范 | 原第2条实施依据修改为:《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理由: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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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规范 | 原实施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理由: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77号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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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权力 |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规范 | 原实施依据修改为:《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理由: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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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权力 | 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 1.《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2.《安徽省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皖公出入境〔2017〕31号)第一条:申请人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申请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事先向单位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二条: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可以在该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赴香港、澳门地区商务登记备案。 |
规范 | 原第2条实施依据修改为:《安徽省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实施办法》(皖公出入境〔2023〕295号)第二条:我省实行办理商务签注人员所在单位登记备案资格确认制度。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先行审核确认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的所在单位办理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资格,发给《安徽省往来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单位资格确认书》,再按照《规范》规定受理审批单位人员的赴港澳商务签注申请。第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对单位登记备案申请的受理、上报工作。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对单位登记备案申请的受理、审批、年审、录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 ||
13 | 其他权力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要求,将“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接此通知后省厅立即传达至市级公安机关,将“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事项改为各市公安局受理备案。(具体备案依据等公安部下文) | 不列入清单 | 公安部门公共服务事项“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和撤销备案”已包含此事项,不再列入权责清单。 | ||
14 | 其他 权力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2009年第104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规范 | 原实施依据修改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 ||
15 | 其他权力 | 占破路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合并 | 公安部门权责事项“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已包含此事项,予以合并,不再单列。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处罚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新增 |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6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公安部门实施。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处罚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新增 |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6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公安部门实施。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处罚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决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 新增 |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6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公安部门实施。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处罚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
新增 |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6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公安部门实施。 | ||
20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新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增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公安部门实施。 | ||
2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新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增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公安部门实施。 | |
对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行为的处罚 | |||||||
对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行为的处罚 | |||||||
对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行为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新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增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公安部门实施。 | |
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行为的处罚 | |||||||
对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两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新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增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公安部门实施。 | |
对非法提供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实名核验帮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对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