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发布时间:2024-11-08 15:05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安局阅读次数:编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字体:【  


一、登记备案单位的范围

1、 申请人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申请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事先向单位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 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可以在该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赴香港、澳门地区商务登记备案。

二、备案单位申请人员登记备案的标准

1、 申请登记备案人员须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及部门负责人,境外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且确因工作需要赴香港、澳门地区进行商务活动的。

备案人员在多家单位任职的,只允许在其中一家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进行备案。

对于注册时间不满一年的单位,仅限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申请登记备案。

2、单位申请登记备案人员的标准如下:

1)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创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备案人数1年多次或3个月多次赴香港、澳门商务名额不超过10个。

2)上年度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注册资金在8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人民币的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创汇额在500万以上、不满1000万美元的企业,备案人数1年多次或3个月多次赴香港、澳门商务名额不超过8个。

3)上年度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万元人民币的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创汇额在200万以上、不满500万美元的企业,备案人数1年多次或3个月多次赴香港、澳门商务名额不超过6个。

4)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人民币的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创汇额在100万以上、不满200万美元的企业,备案人数3个月多次赴香港、澳门商务名额不超过4个。

5)上年度纳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人民币的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创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仅限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备案3个月多次赴香港、澳门商务备案,名额不超过2个。

6)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予办理赴香港澳门商务备案登记,可以签发3个月1次赴香港、澳门商务签注。

对于在我市注册成立的香港、澳门独资企业,我市在香港地区上市的企业,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增加赴港澳地区多次商务备案名额的,由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报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三、申请登记备案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申请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审批表》;

2、单位备案申请书;

3、交验单位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上年度纳税金额证明,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须交验由科技、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创汇企业须交验由海关、商务等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出口业绩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登记备案人员身份证原件,外地户口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除外)另须交验在工作单位所在市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暂住证或暂住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6、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备案人员社保缴费明细单。备案人员须由备案单位为其连续购买社保6个月以上至今(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不提交)。

备案人员属公司监事等与备案单位无明确劳动关系的,须提交经单位注册地工商部门盖章核对的公司协议或章程。

备案人员属新调入该单位的员工,确有赴港澳地区商务需求的,须提交在原单位和新单位的社保缴费明细单,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为个案进行审核。

备案人员属于由母公司派驻到分、子公司任职,需在分、子公司所在地办理备案,但社保由母公司缴纳的,须提供证明两公司间从属关系的材料。

对于在原单位退休后到现单位任职、已超过购买社保年龄的,提交在原单位退休的证明文件,以及原单位曾为其购买满2年以上的社保凭证(不属于购买社保对象的除外);对一直在现任职企业工作、已超过购买社保年龄的,提交任职企业曾为其购买满2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提供的材料前往其工作单位查实相关情况。

7、在单位任职的证明文件(有劳动合同的同时提供劳动合同)。

8、备案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指定专人办理单位登记备案、备案信息变更、代办商务签注等业务,同时交验专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签发时限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备案申请材料报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调查、邮路时间不含在办理时限内。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等情形可酌情加急办理。

五、登记备案信息变更

1、《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有效期为1年。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并交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

2、 在一个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单位可变更备案人员一次,且变更后该单位的备案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标准规定人数。新增备案人员需提交上述规定的各项材料。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后在《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备案人员名单表内加注新增备案人员,并在备注栏加盖“新增备案”条章。

3、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已离开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认为其不再需要进行备案的,单位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撤销人员备案信息。审批机关作出撤销备案决定后在《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备案人员名单表内该备案人员备注栏加盖“撤销备案”条章。

4、单位专办人员发生变更的,由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并交验新的专办人员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六、处罚

1、 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格、赴港澳商务类签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理。单位已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取消其当年备案资格,并在1至3年内对该单位不予备案。

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格、赴港澳商务类签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理。

2、备案人员持商务签注在香港、澳门地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被遣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自其被遣返之日起6个月至3年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并取消其所在单位当年备案资格,在1至3年内对该单位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