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散装汽油销售相关规定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29 16:59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安局阅读次数:编辑:公安局治安支队 字体:【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暴恐活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案件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就此作出相应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对此,公安、商务、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和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防恐反恐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从反恐维稳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责任意识和问题导向,把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作为强化防恐反恐源头管控和防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务求取得实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全市范围内销售散装汽油制定如下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汽油是一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既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又关系公共安全。为严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一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近年来,部分省、市利用散装汽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时有发生,散装汽油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对散装汽油进行管控的手段有限。但是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散装汽油销售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对散装汽油进行管控的手段有限,不利于从源头上管控散装汽油。二是将散装汽油安全管理纳入法治轨道的需要。为严密防范利用散装汽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需求已十分迫切。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工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的环境,制定《规定》势在必行。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至5月,市公安局与市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协商、几易其稿,并广泛征求和吸纳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建议,最终成稿。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从反恐维稳大局出发,把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作为强化防恐反恐源头管控和防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务求取得实效。公安、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五、主要任务

公安、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加油站安全管理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定期通报辖区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严密防范各类涉油案事件及利用汽油实施个人极端行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公安、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加强安全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向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汽油,严格规范销售散装汽油;要强化联合执法,加大对汽油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加油站;通过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定期通报辖区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将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六、创新举措

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机制和要求,加强了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一是《规定》明确了购销散装汽油时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实名制是当今信息社会行之有效的社会管理措施,在各个行业的管理中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是对散装汽油购销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对于散装汽油购买人,《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要求,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单位购买散装汽油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并出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对于加油站点,《规定》第三条要求,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应当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认真查验购买人或者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信息如实、完整录入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二是《规定》明确了成品油销售企业和加油站点的安全责任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是向社会销售散装汽油的主体,是散装汽油流向社会的源头,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因此,《规定》第三条对上述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职责进行了明确: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是安全生产和合法经营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经营工作全面负责。

七、保障措施

明确了公安、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各自职能,也强化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在督促指导有关单位经常开展自查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大对加油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严厉制止、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严密防范、坚决杜绝各类危害公共安全案事件的发生。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芜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陆洲,0553-2937306,59327123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