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散装汽油销售相关规定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10 16:33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安局阅读次数:编辑:公安局治安支队 字体:【  

 

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全市范围内销售散装汽油特做如下规定:

一、个人购买散装汽油的相关要求

1.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说明合法真实用途;

3.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铁质容器;

4.为确保存储安全,每日购油总量不得超过20升。确因生产、生活需要的,经购买人所在加油站的属地派出所核查清楚后,可适当增加购油量;

5.散装汽油销售时间限定于上午8时至晚上20时。确因生产、生活需要的,在非规定时间经加油站所在地派出所核查清楚后,可以购买;

6.必须对所购汽油妥善保管、安全使用,防止发生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二、单位购买散装汽油的相关要求

1.单位出具介绍信;

2.具体经办人员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说明合法真实用途;

4.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铁质容器;

5.为确保存储安全,每日购油总量不得超过60升。确因生产、生活需要的,经加油站所在地派出所核查清楚后,可适当增加购油量;

6.散装汽油销售时间限定于上午8时至晚上20时。确因生产、生活需要的,在非规定时间经加油站所在地派出所核查清楚后,可以购买;

7.必须对所购汽油妥善保管、安全使用,防止发生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

三、加油站销售散装汽油的相关要求

1.销售散装汽油必须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铁质容器;

2.核验购买散装汽油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是否是本人购买等,确保人证一致,登记信息准确,并监督加油全过程,注意发现、及时报告可疑情况;

3.询问购买散装汽油人员的加油真实用途;

4.核验有效身份证件,确保是本人购买,并询问加油用途无异常情况后,将购油人员信息如实录入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系统并上传,要与纸质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且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系统里的个人信息无异常情况下,方可销售;

5.固定散装汽油销售的专用加油机位、专人负责,视频探头能对加散装汽油的加油机进行全覆盖,且能清晰记录加装散装汽油的全过程;

6.对无正当理由、手续不全、身份不明、用途不明、形迹可疑的人员不得销售散装汽油;

7.自助加油机位必须落实人员值守,对无人值守的加油机位,必须予以关停;

8.用于散装汽油贸易结算的强检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不得有缺斤少两、计量欺诈、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9.严格遵守执行重大活动安保期间销售散装汽油的特殊规定。

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是安全生产和合法经营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经营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个人及加油站应严格遵守执行以上规定,对违反此规定,造成后果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芜湖市公安局              芜湖市商务局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20247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