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领须知
一、适用范围
本须知包括往来台湾通行证申领的设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咨询电话等。
二、设立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
国家移民管理局各项移民和出入境便利措施(2018年)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入境证件“全国通办”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年4月1日)
三、申请条件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四、申请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各出入境接待大厅免费采集电子制证照片,但不含打印纸质照片)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的证明,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监护关系如能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无需提供),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6、外省居民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包括首次申请、补发、换发、失效重新申领)和团队旅游签注,按照与本省户籍居民相同规定办理。持台办 “赴台批件”的在我市工作的外省户籍应邀赴台人员,可直接在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外省居民在我市申请办理赴台探亲、商务、学习、其他等签注的,在我市就业、就学的外省居民须提交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我市居民的外省配偶、子女,如户籍信息未载明亲属关系,须提供能够证明亲属关系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父母关系的提交其本地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申请时如未携带,可由受理单位查询确认,无须交验居住证。
上述情形不适用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
7、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1)赴台湾旅游的,申请“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签注的,
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须向台湾相关部门申请旅游类入台许可);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2)赴台湾探亲或者赴台湾团聚、居留的,申请“探亲”签注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3)赴台湾定居的,申请“定居”签注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原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4)经台办批准应邀赴台湾交流的,申请“应邀”签注的,
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经台办批准赴台湾进行经贸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申请“乘务”签注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8)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注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同时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五、咨询电话:0553-296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