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通行证其他签注申领须知
一、适用范围
本须知包括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申领的设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
二、设立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
国家移民管理局各项移民和出入境便利措施(2018年)
三、申请条件
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四、申请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3、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 复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5、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其他签注,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 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6、在我市就业、就学的外省居民须提交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我市居民的外省配偶、子女,如户籍信息未载明亲属关系,须提供能够证明亲属关系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父母关系的提交其本地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申请时如未携带,可由受理单位查询确认,无须交验居住证。上述情形不适用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一次有效签注15元;二次有效签注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
六、咨询电话:0553-296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