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普通护照申领须知
一、适用范围
本须知包括中国公民电子护照申领的设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及依据、咨询电话等。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
国家移民管理局各项移民和出入境便利措施(2018年)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入境证件“全国通办”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年4月1日)
三、申请条件
(一)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可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二)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换发: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 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普通护照被宣布作废、损毁、遗失或被盗的可申请补发。
四、申请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各出入境接待大厅免费采集电子制证照片,但不含打印纸质照片)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监护关系如能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无需提供),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6、申请换发普通护照,还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护照有效期超过六个月或资料更改的,还须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补发普通护照,被宣布作废的,还须提交情况说明;损毁的,还需提交原护照,以及损毁原因说明;遗失或被盗的,还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需提交普通护照以及需要作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7、外省居民申请办理普通护照的首次申领、换(补)发、失效重新申领及单独加注,按照与本省户籍居民相同规定办理。上述情形不适用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首次申请、失效重新申请以及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均为每本12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普通护照加注每项2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2017]1186号)
六、咨询电话:0553-296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