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家庭暴力高发,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2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为遭受家暴的人带来了希望和制度保障,其中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最有利的武器。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的总结。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做出的书面告知文件。
制定该实施办法是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切实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公安局与市妇联多次协商、几易其稿,并广泛征求和吸纳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妇联意见和建议,最终成稿。
四、工作目标
把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为有效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对符合告诫情形的,及时收集能够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证据,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形下,依法制作《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及时送达,同时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街道、乡镇妇联组织、村(居)委会参加,督促加害人及时作出改正。加害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主要任务
对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四类暴力行为,可以依据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六、创新举措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丰富了公权力适度干预家暴的手段,发挥了教育、矫治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探索出公安机关主动靠前干预家暴的有效制度。
该实施办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和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具体情形,规范了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的处置流程。
七、保障措施
每季度开展考核等工作,对工作开展扎实、落实有力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考核加分。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芜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王朋伟,0553-2937315,59327123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