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芜公治安发〔2022〕1号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各县市区妇联:
为及时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市公安局、市妇联联合制定了《芜湖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各单位要把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为有效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对符合告诫情形的,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证据,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形下,依法制作《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及时送达,同时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街道、乡镇妇联组织、村(居)委会参加,督促加害人及时作出改正。加害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告诫书出具工作。根据《芜湖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四类暴力行为,可以依据本办法作出告诫。但基层民警在处置家庭暴力过程中存在行政指导手段运用不足的短板,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数量低于周边省份平均水平。为推动此项工作,市局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各单位处警过程中每月出具的告诫书数不得低于当月家暴类警情的10%。
3.规范告诫书材料上报制度。各单位出具的告诫书电子扫描件(图片)及时上传至“派出所综合指挥平台”,治安支队将每月对各单位告诫书出具情况开展统计、核查,每季度开展考核等工作。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好的工作做法及时报市局治安支队。
工作联系人:梅涛贤,电话:2937309
附件:1.《芜湖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家庭暴力告诫书》
芜湖市公安局
芜湖市妇女联合会
2022年2月28日
附件1
芜湖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切实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终止监护关系后仍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诫”,是指对违法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第四条 告诫应当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注重教育和预防,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可以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在决定告诫之前,公安机关须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并做好如下处置工作:
(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
(二)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
(三)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其他证据;
(四)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的,按照本办法启动告诫程序。
受害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展开调查,并依照前款(二)、(三)、(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家庭暴力告诫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承办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予以实施。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妇联组织参加。告诫时,应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作出告诫后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 《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份附卷,一份抄送居(村)民委员会。对事件发生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分离的。
《家庭暴力告诫书》应当当场出具并送达加害人、受害人,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抄送加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 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妇联组织要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指导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家庭暴力告诫书
芜公()告诫字(2022)号
家庭暴力加害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现查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________给予告诫,请立即停止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暴力行为,若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被告诫人:
年 月 日
此联一式四份,加害人、受害人各一份,加害人居住地居(村)委会一份,派出所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