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网民散布谣言被查!

发布时间:2026-06-09 10:56 新闻来源:芜湖市公安局 点击率: 字体:【  

    数字时代,网络谣言已成为威胁社会秩序与公众信任的隐患,一些自媒体账号刻意虚构内容,制造“视觉冲击”博取网民关注。近日,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依法查处一起网上散布虚假火情谣言案。

    5月9日,网民张某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标题为“澛港大火”的短视频。该视频发布后,迅速在社会面传播,引发部分市民恐慌,扰乱了正常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

    接到相关线索后,弋江分局立即研判。经比对,迅速查明该视频画面系恶意拼接剪辑,内容纯属虚假,辖区内并无相关火情事故发生。5月28日,火龙派出所民警成功抓获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经审讯,张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原来,她最初只是为吸引眼球、博取关注,恶意编造谣言,并在平台发布视频,传播发酵后才知晓酿成错误,懊悔不已。目前,已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对于故意编造、散布谣言者,公安机关将根据谣言的危害程度,依法追究造谣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在网上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希望广大网民擦亮眼睛,保持理性思考,自觉抵制网络谣言,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