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记心间,说情打探必拒绝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29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是司法工作人员解决以往“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难题的有力的防火墙,它既对司法人员自身行为的有力约束,也保护司法工作人员自身行为的有力约束,也保护司法工作人员自身行为远离司法腐败,既是“高压线”,又是“防护服”。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每一位司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规定。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规定中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指的是那些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3.本规定中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正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二)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不正当接触?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怎么做?
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督察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将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