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出事故,谁来担责?
案例1
小李因饮酒无法自行驾车回家,见路边有身穿“私人专业代驾”字样马甲的男子,便上前询问代驾事宜。二人对费用协商一致后,小李把车钥匙交由该男子,并告知目的地。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该代驾男子操作不当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该男子负全部责任。此时,相关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中,小李与该男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因此,小李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相关损失经交强险、商业险先后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后,超出部分由小李承担。
那么,是否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全责,判断代驾男子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官认为,全责或主责的认定不能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划等号,应根据驾驶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及主观心理状态等全案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一般认为,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案例2
小王因饮酒无法自行驾车回家。经朋友建议,小王通过某代驾平台下了订单,平台指派一男子为小王提供代驾服务,代驾费用将直接打入该男子所属的代驾公司。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该男子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该男子负全部责任。此时,相关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代驾司机系代表代驾公司为小王提供代驾服务,因此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小王与代驾公司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虽然司法实务对小王与代驾公司之间成立何种合同存在争议,但在对外的侵权责任承担上,均认为代驾公司通过代驾司机成为机动车的直接运行支配人,并依靠司机的代驾行为获得报酬,享有代驾利益,此时应由代驾公司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但是,被代驾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的相关损失经车辆交强险、商业险先后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后,超出部分由代驾公司承担。
案例3
小胡因饮酒无法自行驾车回家。恰巧,小胡用餐的饭店为顾客提供无偿的酒后代驾服务。于是,小胡和饭店打过招呼,饭店为小胡找来一代驾男子。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该男子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该男子负全部责任。此时,相关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本案中,饭店为饮酒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系基于该顾客在该饭店用餐消费的前提下。因此,虽然该代驾服务名义上为无偿,但实际上是顾客与饭店之间订立的消费服务合同内容的组成,饭店已将相关代驾费用考虑到顾客餐饮消费的成本中。
因此,本案对外的赔偿责任应由饭店承担赔偿责任,但饮酒顾客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至于饭店与该代驾司机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则视饭店与该代驾司机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