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鸠江区交警三中队交通事故处理不合理,定责不规范

发布时间:2023-12-04 17:33 来源:情报指挥中心 阅读次数:
来信日期: 2023-11-28 处理状态: 已办结
1、我于11月26日上午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沿梦溪路辅路直行,一机动车皖B46152从梦溪路主路跨车道右拐进入春熙路,我因紧急避险该车滑倒发生无接触事故,机动车司机想逃逸被我叫住,因双方有事约定事后报警处理(实际上该机动车主未报警处理也未下车查看)。12点07分我拨打110报警转交警处理,12点46分三中队交警致电给我说让我等电话再去处理。 2、截至11月27日16点半未再收到三中队交警电话于是主动致电三中队,中队要求我11月28日上午前往中队处理。到达中队后中队调取监控,认为对方完全无责,理由是对方从主道右拐进入辅道只进入了左侧的机动车道未进入右侧的非机动车,所以无责。 3、交警同志还说了几个理由我无法苟同,烦请领导代为判断,第一、三中队认为机动车未完全进入非机动到道,所以我滑倒是因为自己操作不当刹车了,我完全可以从非机动车道冲过去不会发生碰撞?这是上帝视角断案,试想一下如果他完全进入那我就直接撞上去了不是非接触事故而是接触事故了,若他不是直接右拐未打转向灯未观察后方来车就进入了辅道,我需要紧急避险刹车吗。第二、三中队交警认为即使事故确实有因果关系,但是有因果关系对方却没有责任,因为对方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所以他定不了责? 4、我认为三中队在此次事故处理中是非常草率却不合理不规范的,交通警察定则通常综合考虑四个方面,包括现场状况(让行规范)、因果关系的形成、是否违反交通规则、当时的天气路况等等,仅仅因为对方未进入非机动道就认定对方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无法让人信服,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希望市局领导可以在人民的立场上出发公正执法。
信件回复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本起事故为事后报警无事故现场,鸠江交警三中队中午12时01分时段接到中江大道与芜屯快速通道轿路段有一起五车连环车损事故警情,出警人员正在处置中。12时07分接到诉求的事后报警,按照警情等级优先处理原则,在处理完毕上起警情后,于12时46分三中队事故民警与您取得联系,了解该事后报警的具体情况,对您陈述进行记录。11月26日在与您沟通过程中,民警已告知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抽空前往三中队,调取事发监控处理本起事故。11月27日您拨打了鸠江交警三中队电话,约定于28日上午前往三中队处理本起事故。经调取视频监控后发现,11月26日2023年11月26日早上9时08分诉求人周维驾驶电动车沿梦溪路辅路非机动车道行驶,对方驾驶员驾驶车牌号皖B46152小轿车从梦溪路主路右转弯准备进入小区,在右转弯进入辅道时发现您驾驶的电动车,于是采取了停车避让的措施,且停车的位置并未侵占非机动车道;您在观察到轿车右转弯过来之后采取了紧急制动的措施,由于地面湿滑摔倒,初步判定轿车方无责任。本起事故目前尚未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三中队事故民警徐凯通过调取了事故监控、双方陈述等材料,认为轿车采取的避让措施合理,并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此认为轿车并不应当承担责任,您表示无法理解。后期事故民警徐凯也将本起事故交由大队评审,维持原责任划分。由于对方驾驶员目前在外地上班,民警告知您可到三中队,帮助其现场通过电话联系对方驾驶员,组织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规定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经与您电话沟通后,您表示12月5日下班后有空处理。事故民警徐凯表示如对后续事故处置或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到上级单位交警支队法制科进行复议。
    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反馈了有关情况。
    联系人:徐凯
    联系电话:1835635826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答复单位:情报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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